第八十三章 以公意的名义(一)
第八十三章 以公意的名义(一) (第3/3页)
翼。而海洋法系中居于核心地位的是海商法典,通过一部统一的海商法典把南海十几个诸侯国的商业系统沟通了其来,但每个诸侯国的普通民法、行政法和刑法都有所差别。这样,不同的岛屿,甚至同一个岛上不同的法庭都可能适用不同的法律,法官更多地是依据本国的习惯法进行裁判。
中华法系居于其中,有成文法典——《皇宋六典》(宪法典、民法典、商法典、行政法典、刑法典和诉讼法典),也有判例汇编《历代编敕》,还有地方特行法律《羌藏地区特行诸法令》等,可以说是居于宗周法系和海洋法系之间,兼具两家之长。
宋国的推事官们,在遇到疑难杂症的时候,有法条的从法条,没有法条的可以从判例,没有判例的可以从法理,法理有多个解释的可以根据本地的风俗判案。
比如艾帆在亳州任推事官的时候曾经遇到过一起“禁食猪肉案”。亳州某坊有天方教徒居住,一日搬来了隔壁邻居卖猪肉郎李某,李某沿街开店卖猪肉,天方教邻居认为不洁净,告到推事院要求禁止李某在此卖猪肉,李某认为“赵官家未有明法禁止百姓卖肉”,原告所告于法无据。
艾帆经过审查之后,认为天方教教义禁止食用猪肉属实,而李某抗辩的理由也合情合理。对于这件事情法条上并未明文规定,也未能查到本州之前有过类似判例,那么艾帆便“内心独断”根据他所信奉的法学理论与本地的风土人情判断道:一教之教义只能约束本教之教众,而不能及其他。李某并不信教,以卖肉为生一不违反国家法律制度,二不会对本地风俗人情造成坏的影响。隔壁邻居若是因为李某家开了个杀猪场,以噪音扰民、污水熏人为名寻求法律的保护于法有据,但是因为李某所卖的肉是本教认为不洁之物而要求禁止,这反而侵犯了李某营业自由的权利。故艾帆给出的判决就是:要么忍着,要么自己搬走。
法官有根据自己内心进行法律创制的权力,这是宋国推事官与南海裁判官们的共同之处。行动委员会的委员们一致认为,能担此大任者,非首席大推事官艾帆艾前辈莫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