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章 源头针对性控制

    第四十八章 源头针对性控制 (第2/3页)

    最后不得不内部调解,达成妥协。批准年轻班子建议。

    但是,老股东们警告年轻高层,公司若因此出现问题,他们要负全责,老股东们保留对他们追究法律责任权力,并在调解协议上写明白。

    其实这种做法本身就是掩耳盗铃的幼稚行为。

    同样是公司的内部股东,一荣俱荣一损俱损。

    即便是年轻高层决策失败,最后导致公司破产,老股东也同样跟着吃锅烙。

    谁看谁笑话呢?

    而作为老股东态度不坚决,该否定的不否定,还被要挟妥协,本身就是把自己绑在了年轻人的战车上。

    至于其他做法本身就没有任何意义。

    包括什么“法律追究权力”追究谁?本身追究的就是公司或者说追究的是自己失责。

    半个月后,天虹公司以固定资产作抵押顺利贷款了2000万。

    欧丹代表威亚投资签署了技术转让合同。

    凌南棋高一着,40万购买的技术专利转手赚到了1960万。

    俗话说:货卖用家。

    对于不需要的人或厂家,再好的东西都不值一文钱,倒贴人家都不会要的。

    而对于急需的人或厂家他人再不认可的东西,只要背后有巨大的利益,都是物有所值的。

    愿意付出代价。

    专利人把专利只卖了四十万,是因为,他觉得四十万已经很高了,对于他这个发明人来说已经很满足。

    而对于天虹或者是有需要的某个有实力的厂家两千万购买专利,却绝对不高。

    这就是人所站的角度不同,看问题的方法不同得出的结论。

    凌南也正是抓住了这样的心理,使专利顺利转让出去。

    其实,即便是天虹公司不买,这个专利,也会有许多公司需要,所转让出的价格甚至可能更高。凌南绝对不愁卖!就像当年马俊仁一千三百万出售甲鱼汤配方一样。

    从这个角度讲,把专利卖给天虹公司,是害它吗?肯定不是。

    能不能购买,购买后能否投产,出产品走上市场,这是天虹公司的事,与凌南无关。

    花这么多钱购买专利是天虹公司的人傻么?当然不是,为了这个内容的专利,天虹公司可以说查询了许多适合转化生产的专利项目,但是没有一项是很随心意的。

    唯有这项专利恰到好处,生产制备简单,生产线投资少,产品成本低,但价值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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